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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玉杭与李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杭,李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冯玉杭。被告:李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杭与被告李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玉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冯玉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