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玉杭与李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杭,李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冯玉杭。被告:李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杭与被告李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玉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冯玉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