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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李某某,女,30岁。被告黄某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