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李某某,女,30岁。被告黄某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