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邓某。被告彭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