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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邓某。被告彭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