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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增茂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孙增茂,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姚良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增茂与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孙增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增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增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71元,减半收取14535.5元,由原告孙增茂负担。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