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恢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沈明良与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良,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恢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沈明良。被执行人: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沈明良与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