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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诉被告石海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石海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金。被告石海深。原告王金诉被告石海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玉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金,石海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诉称,2014年7月8日至8月26日期间,王金与被告石海深口头约定,王金给石海深贴瓷砖,一口价劳务费3000.00元。王金如期完成劳务后,向石海深索要劳务费,石海深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王金诉至法院,要求石海深给付劳务费3000.00元。被告石海深辩称,石海深让王涵找的工人,人工费应该由石海深和王涵结算。所以不管找的是什么人,其都应当找王涵结算。所以不同意原告王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石海深是否应给付原告王金劳务费3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告石海深雇佣原告王金贴瓷砖,劳务费为3000.00元。石海深对劳务费3000.00元无异议,但称是其让王涵找的工人,应当由工人和王涵结算,王涵再和石海深结算。所以不同意给付该劳务费3000.00元。审理中,王金提供了2014年12月30日和2015年2月10日录音各一份,证明石海深欠其劳务费3000.00元的事实。在第一段录音中王金的儿媳朱新到石海深家装潢材料商店,向石海深索要“瓷砖4000多块钱加上老爹(即王金)手工费一共是7000多块钱”,录音中石海深称我知道,并承诺“等两天”“完了我就给你钱”。在第二段录音中在瓷家陶瓷店(王金儿子王智经营的商店),王智和朱新与石海深因索要欠款发生争执,石海深称要冲王智的姐姐王涵说话。石海深对第一段录音有异议,称前面是在卖货,没有和朱新说话,后面是他说的。对第二段录音无异议。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石海深雇佣原告王金提供劳务,理应给付劳务费3000.00元。石海深称其让王涵找的工人,应由王涵与工人结算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王金提供的2014年12月30日的录音清晰、连贯,并不存在石海深所称的在卖货的情形。根据该录音,在王金儿媳朱新向石海深索要该劳务费时,石海深并未提出异议。故王金要求石海深给付劳务费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海深给付原告王金劳务费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海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