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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强、化传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强,化传利,杨照全,吴焕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523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震章,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行长。被告:宋强,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化传利,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宋强之妻。被告:杨照全,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焕官,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强、化传利、杨照全、吴焕官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