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字第744号-4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简伟汉与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欧科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伟汉,欧科,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字第744号-4申请执行人简伟汉,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欧科,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号九层901室。法定代表人彭炽辉。关于简伟汉诉欧科、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欧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简伟汉清偿借款本金14450107元及利息,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欧科、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简伟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851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793.4元。本院在执行(2014)佛城法执字第1071号案中,因依据该案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应向该案申请执行人冉玉芳支付经济补偿6050元,冉玉芳的上述债权系优先债权,本院从上述执行款中直接退付6050元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冉玉芳,并另扣缴该案执行费50元,合计共扣6100元,剩余款项80693.4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47600.4元和评估费13000元后,余款2009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还依法扣押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粤E×××××、粤E×××××、粤E×××××、粤E×××××、粤E095**、粤E095**、粤E338**、粤E338**、粤E096**、粤E079**、粤E322**、粤E079**、粤E322**、粤E056**汽车15辆及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粤E×××××等挂车136辆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拍卖,经评估,上述车辆的评估价值为5640000元(基准日为2014年10月23日)。经一次降价共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4512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将上述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简伟汉抵偿被执行人的相应债务,抵债金额为4512000元。本院另将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名下船舶牌照为粤金轮368、粤金轮928、粤金轮968、、粤金轮898、粤金轮988、粤金轮838、粤金轮908、粤金轮938、粤金轮998共九艘船舶依法委托给广州海事法院执行。除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审 判 员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