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周某离婚纠纷的(2013)邯县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县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