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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明非与徐连堂、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非,徐连堂,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非,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徐连堂,男,195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第二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徐连堂,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明非与被执行人徐连堂、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明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