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牟永生与重庆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永生,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牟永生,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冉业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035-9。法定代表人龙兴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三路103号升辉雅舍1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999-8。法定代表人杨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牟永生诉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了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鑫、代理审判员朱为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永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永生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牟永生已预交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牟永生负担。审 判 长 白云代理审判员 陈鑫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