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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晓东、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东,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东(绰号马桶),农民。2010年3月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7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农民。2010年7月因盗窃被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7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东、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莉、被告人孙晓东、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间,被告人孙晓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某经预谋,在张家港市向吴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孙晓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1克;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7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晓东在张家港市西门路天地豪情KTV门口,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2、201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孙晓东、周某经预谋,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好吃懒做饭店门口,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尹某甲。3、2014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孙晓东、周某经预谋,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威图酒吧后门处,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4、2014年7月27日下午,民警对被告人孙晓东、周某暂住的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天顺宾馆415房间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周某身上查获被告人孙晓东授意其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在宾馆抽屉内查获被告人孙晓东放在该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克,在尹某乙(另案处理)身上查获其从被告人孙晓东处获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后民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招商银行门口抓获被告人孙晓东,在被告人孙晓东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被告人孙晓东、周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晓东、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甲、陈某、吴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被告人孙晓东、周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某共同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孙晓东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1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晓东、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晓东、周某均有劣迹,均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晓东、周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健康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孙晓东、周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