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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县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65-1号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被告:寿县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华。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寿县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5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寿县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滨河大道25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熟房权证董浜字第××××19、××××2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