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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如意、李桂英、李锁洋、李亘阳因与被申请人李合义、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欣安装饰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如意,李桂英,李锁洋,李亘阳,周口市欣安装饰有限公司,李合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如意,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英,女,195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如意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锁洋,男,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如意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亘阳,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如意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宪红,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合义,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欣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如意、李桂英、李锁洋、李亘阳因与被申请人李合义、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欣安装饰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周民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如意、李桂英、李锁洋、李亘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连忠审 判 员  王迎迎助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