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冯少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少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280号罪犯冯少勇。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少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冀刑三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2月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少勇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冯少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冯少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