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乔国民与被告郭玉军、卢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9号原告乔国民,男,汉族,农民,住双牌县。被告郭玉军,男,汉族,农民,住双牌县。被告卢开云,男,汉族,住双牌县。原告乔国民诉被告郭玉军、卢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郭玉军于2014年12月16日20时30分驾驶湘江11-M3798大中型拖拉机至双牌县五星岭乡五星村一下坡路段时,因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车辆翻下山坡,造成二人死亡、包括原告乔国民在内的二人受伤及该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双牌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玉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被告郭玉军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本案原告乔国民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方便诉讼,故裁定驳回原告乔国民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国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7元不由原告乔国民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耀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