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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丁卿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卿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纸承办单位审监庭核稿签发拟稿人合议庭成员文书名称文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214号罪犯丁卿,江苏省泰兴市人,现在泰兴市司法局曲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0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江苏省边城监狱执行。2013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3)镇刑执字第47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泰州市司法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泰州市司法局委派工作人员刘秋、张育新,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军、季海出庭,罪犯丁卿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州市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认为:罪犯丁卿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确已不再适宜继续执行社区矫正。故建议对罪犯丁卿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罪犯丁卿对泰州市司法局的撤销假释建议没有异议。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泰州市司法局的撤销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卿在泰兴市司法局曲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分别于2014年10月上旬、2015年3月23日吸食冰毒,后于2015年3月24日到泰兴市曲霞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2015年3月24日,泰兴市公安局对丁卿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罪犯丁卿在假释考验期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撤销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镇刑执字第4785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丁卿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