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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贵德与刘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德,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德,男,汉族,住什邡市洛水镇。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绵竹市富新镇。李贵德诉刘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刚的居住地在异地,且在本辖区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案己委托其居住地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