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颂申请执行刘传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颂,刘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王颂,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xxxxxxx。身份证号码:342221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传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西路xxxxxxx。身份证号码:34222119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传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的存款2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