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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承龙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承龙,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吴承龙,男,1963年6月5日出生。被告:王宇,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承龙诉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赵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跃进、代理审判员雷潇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赵 凌人民陪审员  余跃进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