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2010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伙同赖利笋(另案处理)经预谋,以帮忙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骗取吴某、陈某、高某等人钱财,并向高某提供一张户名为赖利笋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76)和密码,支付费用1000元。当月16日,在吴某、陈某、高某等人向赖利笋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归还欠款5万元后,被告人黄某等人挂失了该信用卡,并伙同赖利笋逃匿。后赖利笋在收到新的信用卡后套取现金5万元,二人予以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陈某、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申办资料、还款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部分,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前罪罚金如已缴纳,则予以扣减)。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0元,返还被害人XX宝、陈可权、高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人民陪审员 许 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