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起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邢光祯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光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邢光祯,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法定代表人:程光祯,该厂厂长。住所地:吴起县五谷城乡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光祯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光祯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被告正在私下调解,现原告邢光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光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8元,减半收取5514元,由原告邢光祯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人民陪审员 李林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宗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