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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夏英华与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夏英华,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国昌建材经营部业主,住西安市碑林区西号巷七号1单元4层8号。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号。注册号610100100110231。法定代表人王声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英华与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54元,原告自行负担1554元。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拥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