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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四川德龙工程机械公司与王国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德龙工程机械公司,王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龙工程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被执行人王国宇,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6日。本院受理四川德龙工程机械公司申请执行王国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国宇的银行存款457592.5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民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