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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何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刘佩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