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何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刘佩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