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锐鑫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锐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541号罪犯陈锐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揭榕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锐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远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伟浩、代理审判员李美香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刘斯娜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东山、邱爱东;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钟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到庭受审;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1月15日,罪犯陈锐鑫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锐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锐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