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换娃与被告刘军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娃,刘军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王换娃,女,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军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换娃与被告刘军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换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换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换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换娃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