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周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周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地址: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负责人陈历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逊哲,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晏跃,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周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被告周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周婷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25元,减半后收取211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志男人民陪审员 袁少锋人民陪审员 周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