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袁某,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刘某,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柳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