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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江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某路某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某某。原告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罗某某应偿付原告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091725.37元,并偿付原告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以本金2091725.37元按年利率7.326%计算的利息,以上两项合计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79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57455.97元,执行费239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映被执行人罗某某有房屋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某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购买的盛泽镇丝绸中专某侧国贸中心4幢103室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3916900元。2014年7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罗某某购买的盛泽镇丝绸中专某侧国贸中心4幢103室房屋,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8月20日10时至2014年8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916900元为底价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购买的盛泽镇丝绸中专某侧国贸中心4幢103室房屋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4年9月22日,本院再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10月15日10时至2014年10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14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屋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4年11月4日,本院再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11月26日10时至2014年11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512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屋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4位竞买人缴纳参拍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拍卖结果为竞买人计卫文以2775500元拍卖成交。买受人计卫文已将2775500元价款交至本院。扣除诉讼和执行费用,本院按照债权比例进行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受偿1471265元。对于清偿后的剩余债权,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估价报告、淘宝网拍卖报告、分配债权表、本院收款单、划款单、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已执行到位的1471265元外,本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