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7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