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7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