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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无职业。原审原告赵某某与原审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鹏 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彩虹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