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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齐某甲与齐某乙、齐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齐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齐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齐某丙,男,汉族,农民。原告齐某甲与被告齐某乙、齐某丙因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栋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