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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赵某。被告曹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8月8日举行婚礼,于2011年6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投,被告脾气暴躁,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人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付抚养费;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缺席无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8日举行民俗婚礼,后于2011年6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曹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2月9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且原、被告生育一女,共同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缺席未能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陈景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