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顾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