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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与褚庆敏、侯素杰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褚庆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素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素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素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新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因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808号及本院(2014)唐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申请再审主要称:1、常各庄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土地及房产征收的主体资格,其平房改造系违法用地,原审认定申请人构成妨碍无任何事实基础。2、根据市发改委《批复》可知,其房产不在平改范围内,而是在站前路项目范围内,申请人无权申请排除妨碍。3、其对涉案土地及房产享有物权在先,被申请人违法用地在后,原审适用排除妨碍适用法律错误。4、申请人对(2008)0327号冀政转征函提起复议及行政诉讼,在此函是否合法未有结论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程序违法。5、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是其自身主观原因未在原审中提交,不属于法律规定再审阶段新的证据,再审审查期间不予采纳。申请人拒不拆迁房屋的行为,对常各庄回迁楼配套管网建设造成妨碍,常各庄村委会为公共利益要求排除妨碍,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因在一审时申请人没有提交行政诉讼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二审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维持一审判决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