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林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林民初字第50号原告王某甲,男,1999年11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图县。法定代理人聂某某,女,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办公室职员,住安图县。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职员,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力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