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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林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林民初字第50号原告王某甲,男,1999年11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图县。法定代理人聂某某,女,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办公室职员,住安图县。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职员,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力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