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占坡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占坡,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占坡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占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被告人周占坡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的牡丹信用卡。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占坡以该卡丢失为由补办卡号为xx的牡丹信用卡。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占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欠款到期后,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10月22日,周占坡共透支本金40670.36元,利息2635.14元。2、2012年4月17日和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周占坡先后两次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和xx的信用卡。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周占坡使用该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欠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10月22日,周占坡共透支本金57084元。3、2012年10月,被告人周占坡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周占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欠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10月17日,周占坡共透支本金49996.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占坡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对周占坡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占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张某某、焦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持卡人基本信息、信用卡申请资料、照片、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账单信息、催收记录、免予起诉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周占坡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占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占坡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占坡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利红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