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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宏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洪大勇,洪龙,洪大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照川,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大勇,董事长。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大勇,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宏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龙,董事长。被告洪大勇,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洪龙,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洪大猛,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新、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宏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洪大勇、洪龙、洪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