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修斌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修斌,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95号原告:郭修斌,务工。被告:陈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修斌与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修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修斌以已与被告陈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修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郭修斌负担。审 判 员 郭灵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曾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