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培更与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更,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孙立勇,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杨传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孙培更,男,1971年2月26日出,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仪街2033号。法定代表人楼天汝,董事长。被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中坦村。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董事长。被告孙立勇,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路。法定代表人杨传蔚,董事长。被告杨传蔚,男,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更与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孙立勇、杨传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更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隋 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