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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堂柱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33号原告:朱堂柱,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80210576-0),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有,董事长。原告朱堂柱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堂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劳务承包合同,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不适格,原告朱堂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堂柱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堂柱负担。审判员  周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