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肖辉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723号罪犯肖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敖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9)赤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月10日16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肖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七月至二○一四年十月在三监区从事绕线圈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89.2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肖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月10日16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訾红梅审判员 高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