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赖某甲等11人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戊,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己,赖某庚,赖某壬,赖某葵,赖某子,赖某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94号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戊,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辩护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赖某甲,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乙,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丙,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武平县。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12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丁,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己,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庚,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扰乱企业秩序于2014年6月1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原审被告人赖某壬,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原审被告人赖某葵,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赌博于2006年4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原审被告人赖某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原审被告人赖某辛,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赖某壬、赖某葵、赖某子、赖某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赖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赖某丙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赖某丁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赖某戊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赖某己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赖某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赖某壬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赖某葵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赖某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赖某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赖某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某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赖某戊、原审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己、赖某庚、赖某壬、赖某葵、赖某子、赖某辛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赖某戊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某戊撤回上诉。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庆 泉审 判 员 苏 素 芬代理审判员 卢 亮 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