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民二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奥斯陆贸易有限公司诉江门市中港宝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奥斯陆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港宝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民二初字第489-2号原告:中山市奥斯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华光路16号底层。法定代表人:孙均荣,董事长。被告:江门市中港宝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路36号。法定代表人:庾永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山市奥斯陆贸易有限公司诉江门市中港宝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奥斯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3.95元,减半收取6186.98元,财产保全费4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雄斌审 判 员 许 东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