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振军诉陈建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军,陈建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刘振军,男,汉族,住茶陵县。被告陈建文,男,汉族,户籍地址茶陵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军诉被告陈建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刘振军于2015年4月15日以另行到深圳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军在本案裁定前以另行到深圳法院起诉为由撤回对被告陈建文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军撤回对被告陈建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振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双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廖 飘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