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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特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夏闻、夏闻诉黄海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菲,夏闻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特字第97号申请人夏菲,女,2006年3月12日出生。申请人夏闻,男,2008年4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夏立春,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人夏菲、夏闻要求宣告黄海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夏菲、夏闻诉称,黄海艳系申请人夏菲、夏闻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夏忠保2014年9月3日因病死亡,黄海艳于2012年1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有2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黄海艳为失踪人。经查,黄海艳,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黄海艳与申请人夏菲、夏闻系母女关系,黄海艳于2012年1月10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海艳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海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海艳于2012年1月10日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海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松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