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书旺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陈书旺,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磊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磊的银行存款11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钰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