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宇申请执行王树林、果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王某某,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昂昂溪区**处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昂昂溪区**处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道**委7组,公民身份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