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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忠海、孙明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海,孙明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海,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看守所。辩护人张春香,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明军,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看守所辩护人刘薇,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建农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海及其辩护人张春香、被告人孙明军及其辩护人刘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姜某与其女友孙某到红卫农场煜赢农机配件修理店找店主王某甲索要孙某与被告人张忠海离婚前借给王某甲的钱,孙某的父亲被告人孙明军、母亲朱某与被告人张忠海不同意孙某把此款给姜某。随后,孙明军、朱某、张忠海及张忠海朋友王某乙赶到煜赢农机配件修理店,王某乙说了句“欠条上不是写明等年底卖完粮还钱吗”?姜某就踹了王某乙腹部,后王某乙与张忠海、孙明军就从店内出来在门口站着,姜某从店内出来打了张忠海后脖颈一拳,又踹了张忠海一脚,张忠海就跑,姜某持刀在后追赶,并将张忠海左臂捅伤,张忠海跑到孙明军身边,姜某追到跟前时,孙明军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木把尖刀刺了姜某腹部一刀,随后张忠海抢过孙明军手中的尖刀追赶姜某,姜某奔跑时摔倒在地,张忠海持刀捅了姜某左腹部一刀,后孙某等人把姜某送到红卫农场医院救治,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某因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刺戳胸腹部后,造成多组织器官破裂,死亡于急性大量出血。案发当日,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报案登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忠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张忠海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姜某首先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继而又采用暴力对张忠海实施加害行为,姜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违法行某量刑时应对张忠海从轻处罚;张忠海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孙明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姜某辱骂、殴打被告人张忠海并随时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孙明军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孙明军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姜某与其女友孙某(被告人张忠海前妻)到红卫农场煜赢农机配件修理店找店主王某甲索要孙某与张忠海婚姻存续期间借出的钱,孙某的父亲(被告人孙明军)、母亲朱某与张忠海因不同意王某甲把此款给姜某和孙某,遂赶到煜赢农机配件修理店,张忠海的朋友王某乙说了句“欠条上不是写明等年底卖完粮还钱吗?”姜某就踹了王某乙一脚,后王某乙与张忠海、孙明军就从店内出来在门口站着,姜某因要钱未果,从店内出来先打了张忠海一拳,又踹了张忠海一脚,张忠海就跑,姜某持黑色卡簧刀在后追赶,追赶中将张忠海左臂捅伤。张忠海跑到孙明军身边,姜某追到跟前时,孙明军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木把单面刃尖刀(该刀系张忠海案发前购买并放在了孙明军家中)刺了姜某腹部一刀,姜某继续持刀追赶张忠海,张忠海从孙明军手中抢过来尖刀与姜某发生争斗,周某上前抢张忠海手中的刀没有抢下来,姜某在被张忠海追赶中摔倒在草坪上,张忠海遂持刀上前捅了姜某左腹部一刀,后孙某等人把姜某送到红卫农场医院救治,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某因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刺戳胸腹部后,造成多组织器官破裂,死亡于急性大量出血。案发当日,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4年9月24、25日的1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忠海从红卫农场李某经营的友福五金商店购买了木把单刃尖刀一把,称杀猪使用。再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姜某的父亲姜宝、母亲刘英、女儿姜羽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已给付97000元,姜宝、刘英、姜羽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撤回了对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是张忠海向红卫公安分局投案。2、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忠海于2014年9月26日去红卫公安局投案;犯罪嫌疑人孙明军于2014年9月26日去红卫公安局查看张忠海是否报案并请求公安机关处理。3、犯罪嫌疑人张忠海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证实,张忠海1985年9月13日出生,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4、犯罪嫌疑人孙明军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证实,孙明军1967年1月17日出生,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张忠海与姜某各自手持刀具互打,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倒地,后来见姜某腹部有伤并流血,将其送往医院抢救。6、证人邢某证言证实,走到窗前看到姜某拿着刀在跑着追张忠海,下楼后看到有人在抢一把单刃尖刀,刀身背部是锯齿状的,刀身是绿色的,这时姜某从“煜赢农机配件商店”对面的草坪上拿着刀边走边说:“我的肠子出来了”,当走到草坪和“煜赢农机配件商店”中间的水泥路上就坐在地上了。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14时许,孙某同姜某还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到煜赢农机配件修理店找我要账,我对姜某说现在没有钱,正商量着,孙某的父母领着孩子,张忠海还有一位男子也到了,那位男子说:“欠条上不是写明等年底卖完粮还钱吗”?姜某就上前踹了那个男的两脚,我和邢某给拉开后,张忠海他们就下楼了。姜某坐在我对面的椅子上从兜里掏出一把黑色弹簧刀比划,后拿着那把刀出去了,我听到楼外有打斗声音,走窗前看到在店西侧的草坪上姜某拿着一把刀朝张忠海扎过去,张忠海边退边躲,下楼后到看到姜某龙手中握着一把刀蹲在草坪上,孙某在旁边扶着姜某喊:“赶紧上医院”,姜某倒在店西侧门前的水泥路面上手中仍握着刀,张忠海站在店前的收割机旁,手中拿着一把木把的单刃刀。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姜某从楼上下来直接跑着奔张忠海去了,先动手打的张忠海,张忠海也还手了,姜某右手握着一把黑色卡簧刀追着张忠海并用刀从上面往下扎张忠海,张忠海左肩膀的衣服被划开一个口子,张忠海一边还手一边往后退,姜某追着张忠海用刀从上往下扎张忠海,张忠海躲过去了,孙明军上去推了姜某上身,姜某一个趔趄,张忠海就脱身了,姜某朝着张忠海去了,孙明军捡起一个土块从姜某和张忠海之间扔过去,姜某就倒在地上了,张忠海就到了姜某跟前,用刀扎向姜某腹部,姜某左手捂着腹部对孙明军说:“姨夫,我来帮你,你咋还打我呢?”接着又倒下了。9、证人崔某证言证实,看到姜某手中握着一把刀朝张忠海的头部打过去,张忠海一躲跑开了,姜某拿刀追过去朝张忠海扎过去,扎在什么部位没看清,孙明军手中握着一把刀朝他们走过去,到跟前后孙明军从地上捡起一个东西朝姜某打去,这时我看到张忠海的手中也有一把刀,张忠海追姜某并且用刀互相扎,后来姜某跑到草坪上倒了,张忠海上前用刀扎了姜某一刀,姜某站了起来手捂着腹部朝修理店前的水泥路上走,到水泥路上时姜某坐到地上,后来就倒在地上。10、证人周某证言证实,看见姜某从配件商店的台阶上跳起来踹了张忠海一脚,接着就拿出一把刀追张忠海,我下车后看见张忠海不知什么时候手里拿着一把单刃尖刀和姜某对拼了几下,我和张忠海抢刀,在抢刀过程中我的左手被刀割个口子,我就蹲在地上,姜某旁边的一个人拉着姜某,姜某也不知怎么就倒在地上,张忠海上前用刀捅姜某腹部,被旁边的人拉开了,姜某站起来边走边骂并说:“我的肠子出来了”,姜某自己瘫倒在地上说:“姨夫你怎么还打我呢?我是为你家事”。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09月24、25日,有一个20多岁的男的到我家商店买杀猪刀,说要杀猪,我从柜台上拿出一把单刃剔骨刀,他问我:“有长点的吗?这把刀有点短”,我说就这一把刀了,他付我12元钱拿着刀就走了。刀全长20多公分,刀身刷的绿漆,刀背有锯齿形状,刀把是木质的。1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4年09月26日14时许,孙某到家中找我要王某甲写的欠条,孙明军没找到欠条,孙某就给张忠海打电话问欠条的事,张忠海说把欠条给王某乙了,孙某就走了,我对孙明军说:“咱俩去王某甲那看看吧?别让王某甲把钱给姜某”,孙明军就下楼骑摩托车驮着我、我外孙子去了王某甲开的“煜赢”农机配件修理店,当时王某甲、姜某、王某乙在办公室里面,张忠海站在二楼的楼梯处,我对王某甲说:“这钱你不能给姜某”,孙明军没吱声就下楼了,王某甲说:“这钱我都说卖完粮给,现在我也没钱”,王某乙说:“你现在要钱也没有呀”?姜某对王某乙说:“你是不是张忠海的朋友”?王某乙说:“是”,姜某上前踹了王某乙腹部一脚,我上前把姜某拉开,姜某就掏出一把刀要捅王某乙,我就往外推王某乙,张忠海说:“咋的呀”?我对张忠海说:“咱走吧”姜某说:“没这两下我到红卫来得瑟,来我就整死你”,我又对张忠海、王某乙说:“你俩快跑”,王某乙先下的台阶,张忠海在后面,姜某握着一把刀在后面追上张忠海,踹了张忠海一脚,用握刀的手打张忠海头部一拳,张忠海倒着跑,姜某握着刀追张忠海并用刀捅张忠海,捅在张忠海的左臂上,我对张忠海说:“孩子快跑”。我就带着孩子走了。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15时许,张忠海让我骑摩托车送他去王某甲的农机配件商店,我和张忠海一起进屋后看见屋里有王某甲、王某甲媳妇、张忠海老丈人和老丈母娘,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大约30岁左右,不认识的那男的问我是谁,我说是张忠海的朋友,他走到我跟前踢了我左腰部一脚说:“我们之间的事和你有什么关系,滚!”我就往楼下走,张忠海跟着我也出来了,我下楼后骑摩托车就回家了。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2014年9月27日红卫公安分局从孙明军处提取单刃尖刀一把(刀长26cm,刀把长11cm,刀身长15cm,刀身宽2.8cm,刀把为木质,原木色,由三颗铆钉固定,刀身上半部为绿色刀背,刀背为锯齿状,下半部为白色刀刃,刀上有水渍、油渍、褐色附着物)、咖啡色休闲裤一条。(2)在案发现场提取黑色折叠刀一把(刀身长10.5cm,根部宽2.6cm,刀头部宽2cm,刀根部有突起,刀柄长13cm,刀柄前后与刀刃同一侧带有突起)。15、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6日10时10分,辨认人李某看了1-10号被辨认人头像照片后。指出2014年春季在友福五金商店内购买木把尖刀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张忠海。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红卫农场场部东北部的红卫客运站北侧。中心现场位于煜赢农机配件修理店西侧。现场血迹共有9处,呈“U”形排列。南距收割机160厘米,向西80厘米的绿化带草坪上,有把黑色折叠刀,刀身开启刀尖朝西北,刀柄朝东南,刀刃朝北,刀身长10.5厘米,根部宽2.6厘米,刀头部宽2厘米,刀背根部有突起,刀柄长13厘米,刀柄前后与刀刃同一侧带有突起。17、指认笔录六份证实,(1)2014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忠海指认煜赢农机配件修理西侧草坪为捅伤被害人姜某的作案现场;(2)2014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忠海指认友福五金商店为其购买作案工具尖刀地点;(3)2014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忠海在8把不同型号刀忠,指认4号尖刀为其捅伤被害人姜某的作案工具;(4)2014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孙明军在黑龙江省饶河县红卫农场休闲广场北侧西数第一栋住宅楼东北角,指认妈妈菜草帽饼饭店的排风管处下方的直径55cm深度88cm的圆铁桶内为其丢弃的作案工具尖刀现场;(5)2014年9月27日在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红卫分局,犯罪嫌疑人孙明军在8把不同型号刀忠,指认4号尖刀为其捅伤被害人姜某的作案工具;(6)2014年9月27日在饶河县红卫农场修理一条街煜赢农机配件修理西侧收割机停放处,犯罪嫌疑人孙明军指认收割机停放处南侧水泥路上为其故意伤害被害人姜某的作案现场。18、提取笔录两份证实,(1)2014年9月27日根据犯罪嫌疑人孙明军的指认,民警在红卫农场休闲广场北侧西数第一栋住宅楼东北角处“妈妈菜草帽饼”饭店的排风口下方的直径55cm、深度88cm的铁桶内打捞出犯罪嫌疑人张忠海、孙明军共同用于故意伤害并致死被害人姜某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2)2014年9月27日民警对孙明军所穿的咖啡色休闲裤进行了提取。19、(黑同)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66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姜某因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刺戳胸腹部后,造成多组织器官破裂,死于急性大量失血。20、(黑垦)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67号物证鉴定文书证实,送检材料:送检卡簧刀上的可疑斑迹编为1号,送检尖刀上的可疑斑迹编为2号,送检棉签1至9号编为3至11号,送检张忠海血样编为12号,送检孙明军血样编为13号,送检姜某静脉血样编为14号,送检周某血样编为15号。鉴定意见:(1)送检棉签1号、3号、4号、6号、7号、9号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周某相同,似然比为7.88×1023;(2)送检棉签2号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姜某相同,似然比为4.50×1020;(3)送检卡簧刀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为混合分型,不排除姜某和张忠海。21、被告人张忠海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6日中午,我朋友王某乙让我去红卫农场16队地点帮他修拖车,14时许,修完拖车我和王某乙回场部一个网吧上网玩游戏,14时30分左右,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让我回去把王某甲打的欠条给她,她要向王某甲要钱,我说:“在连队帮王某乙修车呢,修完车才能回去”,孙某说:“没有欠条也能把钱要回来”,我把电话挂断了。一会“姜某”用孙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回去?我说:“修完车回去”,姜某说:“多长时间?”我说:“修不上一年”,姜某说;“那我可等不起”,我把电话挂断了。玩了几分钟我岳母用岳父孙明军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姜某带来好几个人开车要去16队找我,让我注意点、别吃亏了”,挂断电话我岳母又用岳父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姜某他们要去找王某甲要钱了”,我说:“欠条在我这,他们咋要?”我岳母说:“没有欠条他们也能要走钱,别让他们把这钱拿走了,你马上回来吧”。我和王某乙就回河韵风情小区了,到家楼下碰到岳父、岳母、我儿子正准备去王某甲配件商店,王某乙骑摩托车驮着我,我岳父骑摩托车驮着我岳母、儿子一起去的王某甲配件商店。到王某甲配件商店后,我跟随岳父、岳母和王某乙一起进屋了。看见王某甲两口子、姜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在屋里玩电脑、有个女的也不认识在屋里站着,王某乙先说了句:“这点钱至于这么急要吗?欠条上写的是今年底卖粮后还钱啊”,姜某说:“和你有什么关系啊”,我看见姜某手里拿把20公分左右长的黑色卡簧刀,踢了王某乙一脚,被王某甲夫妇和我岳父拉开了,姜某又喊:“张忠海怎么的,这就是你找来的人啊?红卫农场你找谁来都不好使”。我准备奔姜某去,看见姜某拿卡簧刀要捅我,被屋里人拦着,让我们出去。我岳父、岳母先出来了,我和王某乙出门在配件商店门口台阶上站了会,王某乙下台阶了,我也跟着下台阶,这时姜某跑出来骂王某乙,在我背后打了我后脖子一拳,踢了我一脚,我回头看见姜某手里拿了把黑色卡簧刀捅我,我就围着人和一台黑色轿车跑,姜某在后面追着捅我,把我左胳膊捅伤了,右胳膊棉服捅破了,我当时蒙了就知道跑,有人拉架也不知道是谁,我与姜某厮打的时候看见我岳父手里拿着把刀,我就抢他手里的刀,我岳父不给,我说:“你就看着姜某把我捅死啊”?把刀抢到手我就和姜某互砍,我开始追着姜某捅他,姜某跑摔倒了,我冲上去右手拿刀捅了他肚子一刀,被大伙拉开了,姜某被捅伤后从地上站起来,一手捂着肚子,一手拿着黑色卡簧刀,说什么话记不住了,后来姜某被孙某她们抬上车走了,我来红卫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了。22、被告人孙明军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6日6时许,我和妻子朱某带着外孙去我的水稻地清理房场准备盖房子。8点钟左右我妻子用我的手机给张忠海打电话让他到水稻地干活,张忠海说“一会儿姜某来,我在家等他”。我妻子说赶紧回家,怕“姜某”来打起来。我们就回家了。9点30分左右,我从我家鞋柜的抽屉里拿出了一把木把的剔骨尖刀揣在右裤兜里,带着妻子和外孙去了水稻地,12点钟左右,我们回到家。13时许,孙某回家问我王某甲的欠条放哪儿了?我说不知道,孙某说:“没有条我也能去要钱”。孙某就下楼了,我妻子说:“快去看看,别让她把钱要去再拿走”。我和妻子带着外孙下楼准备去王某甲的店里,到楼下遇见张忠海和王某乙,张忠海问我干啥去,我说:“上王某甲那看看,孙某回来要钱了,别让孙某把钱拿走”。我妻子对张忠海说:“你别去了,我们到那儿看看”。我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和外孙就去了王某甲的店的二楼,见姜某和两个女的还有王某甲在,王某甲问我干啥?我说来找姜某。姜某说:“姨夫你来干啥”?我说:“来看看,整房子没有钱,我以为你给我送钱来了呢”,姜某说:“现在没有,等过两天再说吧”。这时张忠海和王某乙就上楼了,我和妻子、外孙就到了门外平台,过了2分钟,王某乙出来对我说姜某踢了他一脚,嫌他说话了。我们就下楼到收割机跟前,王某乙在地面楼梯口站着,这时张忠海也下楼了,在楼梯南面站着,姜某从楼上下来,指着王某乙说:“你过来,你也别走”。王某乙站在原地没动,姜某直接奔张忠海去了,踹了张忠海一脚,用拳头打张忠海上身,张忠海推了姜某一下,把姜某推了一个趔趄,姜某左手杵着地,右手从身后掏出一把刀,向张忠海胡乱扎过去,我见姜某掏出刀,我就把刀从裤兜里拿出来用右手握着,刀刃朝下,刀尖朝前,张忠海见姜某拿着刀就往我身后跑,姜某弯着腰举着刀,用右手握的刀,刀尖朝下就追过来,追到我身边的时候,我左手推他的肩部,右手拿刀在我的腰部位置平着捅向姜某,刀捅在姜某腹部的位置,我捅时,姜某往后躲说:“我来帮你,你还打我”?姜某接着追张忠海,张忠海就跑到收割机边上说了句:“你把刀给我”。顺手把我的刀抢过去了,一个瘦高个的人就过来拉张忠海,张忠海用刀指着这个瘦高个说:“你给我躲开”。瘦高个子拽着张忠海,姜某转着圈在追张忠海,瘦高个的手不知是被谁的刀划坏了,我拿起地上的一块拳头大小的黄色石头打姜某没打着,姜某在草地上脚下一滑,一个趔趄,接着就站起来和张忠海就撕扯到一起了,姜某倒在地上了,张忠海上去用刀往下扎姜某,扎在什么部位没注意,我上去把张忠海拽一边去了,孙某也过来抢刀,一个女的说:“快上医院,肚子捅坏了”,我从孙某手里把刀抢下来踹进右裤兜里对张忠海说:“赶紧走”,我就骑摩托车带着张忠海从外环走了,到农场机关路口处停下,张忠海说上王某乙家去,我说“你可千万别跑,一会赶紧去报案。”我骑摩托车进了广场北面的住宅楼院内,看见广场北面西边的那座楼的东北角有一个饭店的接油烟的油桶,我到油桶前从右裤兜里掏出尖刀扔进了铁桶里,然后我就去接妻子和外孙了,把他们送回家后我去了医院。见医生在抢救姜某,我就给张忠海打电话让他上公安分局报案去,接着我就去公安分局了,想看看张忠海到没到,到了公安分局后见张忠海已经在大厅坐着呢,公安分局的民警就带着我和张忠海去医院给张忠海处理伤口,处理完伤口后,我和张忠海就被带到公安分局了。上述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不分主从。关于张忠海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姜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违法行某量刑时应对张忠海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姜某先对张忠海殴打,后持刀追赶,并将张忠海左臂捅伤,故姜某违法行为在先,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张忠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张忠海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关于孙明军的辩护人认为,孙明军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忠海、孙明军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忠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二、被告人孙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三、作案工具尖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敬军审判员  方 芳审判员  杨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昌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